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如何會計處理
問:我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現將一些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我們如何會計處理?稅收上如何處理?我們將外購的商品用于贈送,或用于業務招待費,進項稅需要作進項轉出嗎?如何作會計處理?
答:1、根據會計規定,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沒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也不可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和資產的增加,因此,會計上不能作銷售商品處理,應按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
貸:產成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稅法規定,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支出,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外購商品用于贈送或業務招待費,應視同銷售,進項稅不轉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的規定,此行為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4、財會字[1997]26號《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的相關規定:企業將自已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條件。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作為投資、集體福利消費、贈送他人等,應視同銷售物資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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