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具雷區,勿踩!
來源:北京稅務 作者:北京稅務
石家莊信友軟件公司是用友軟件在石家莊專業的營銷服務機構,石家莊用友、石家莊用友軟件、河北用友、河北用友軟件、用友石家莊、用友軟件石家莊、用友河北、用友軟件河北、石家莊暢捷通、暢捷通石家莊等;是石家莊專業的財務軟件、會計電算化軟件、企業管理軟件、用友軟件服務中心;主要經營用友軟件的U8、T6、T3、T+、T1等財務管理系統、供應鏈管理系統、生產管理系統、OA辦公自動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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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熱搜”還緊張的事情,莫過于開發票!今天小編也讓你興奮一下,帶你在發票的走一圈。
系列一:開具發票常見誤區
一、購買方信息錯誤
1.事項說明
購買方名稱輸入不規范,例如將“某某有限公司”誤寫成“某某公司”;未按規定填寫稅號等。
2.小編提醒
應向購買方索要完整、規范的名稱及稅號,逐字逐項核對,以下情況可暫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1)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商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2)購買方為國外客戶而開具的出口發票;
(3)購買方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而開具的發票;
(4)購買方為個人消費者或個體工商戶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5)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發票(手工票等)。
3.政策依據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二、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錯誤
1.事項說明
未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按照客戶要求將“餐飲服務”開成“會議費”以便報銷;未按規定填開正確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將“珠寶首飾*黃金項鏈”開成“鋼材*黃金項鏈”等。
2.小編提醒
按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嚴格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3.政策依據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三、備注欄應填未填
1.事項說明:
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出租不動產、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使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發票、預付卡業務開票、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保險公司代保險代理人匯總開代理費發票、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代開專用發票等須在備注欄中填寫相應內容。
2.小編提醒
納稅人發生特定應稅行為,開具發票時應填寫備注欄。
3.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有線電視收視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5號);
四、錯蓋發票章
1.事項說明
發票上需要加蓋的是發票專用章,公章及財務章均不符合要求。
2.小編提醒
根據文件要求,發票需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但是還有些特殊情況需要大家特別注意!
(1)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2)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因此,電子發票上有稅控簽名和企業電子簽章,不管是彩色打印還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開票單位再加蓋發票專用章。
3.政策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小編送福利:發票熱點問答匯編
1.發票可以蓋財務專用章或公章么?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2.發票既蓋了財務專用章,又蓋了發票專用章,這樣可以么?
答:不可以。發票上只需蓋發票專用章。
3.發票上蓋了發票專用章,但是蓋的不清晰,怎么辦?
答:可以在旁邊補蓋一個清晰的章,或者將發票作廢或紅沖。
4.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蓋反了,發票還有效么?
答:有效。
5.發票若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會有什么影響?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6.發票的記賬聯要不要蓋章?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因此,記賬聯無需蓋章。
7.蓋的發票專用章名稱和銷售方名稱不一致,該發票是否一定有問題?
答:不一定。如果是經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其為代征稅款的商戶代開的普通發票,應加蓋受托代征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此時發票專用章名稱與實際銷售方(商戶)名稱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開的發票怎么蓋章?
答: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收款方加蓋發票專用章,不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代開普通發票,必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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