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四個重大變化
2015年4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自2015年7月1日起啟用新的預繳納稅申報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與2014年版有哪些變化呢?
1、申報表行次及附表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申報表行次由原來的35行調整為33行,增加必填項目“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另外增加3個附表。
2、不征收收入和免稅收入填報變化
利潤總額計算實際利潤額的過程中,將“6、不征收收入”、“7、免稅收入”行合并調整為“6、不征稅收入和稅基減免應納稅所得額”,并增加附表1-1《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納稅人可在預繳時詳細填報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項目。
2014年實施的預繳申報表雖然明確第8行“減征、免征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在月(季)度預繳稅款時享受優惠政策的減征、免征、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的應納稅所得額,但是總局一直沒有明確具體有哪些優惠可以在預繳稅款時享受,因此,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各地掌握有所差異,使得納稅人無法在預繳時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本次發布的新表就解決了這一尷尬,企業的不征稅收入和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A107010、A107020、A107030、A107050填報的稅收優惠項目基本都可以在預繳申報時享受。
疑問:新申報表在附表中明確了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欄次,但對匯算清繳時同屬加計扣除項目的殘疾人員工資卻只字未提,是否可以理解為支付殘疾人員工資,不能在預繳申報時加計扣除?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填報變化
申報表增加“7、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對應增加附表1-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主要是填報納稅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以及此后擴大行業范圍)規定,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的優惠,因此,以后不再填報《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
由于財稅〔2014〕75號在2014年版預繳申報表以后發布,因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無法在申報表中體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發布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要求納稅人在預繳時作為附報資料,隨同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但是預繳申報表填報時,并沒有明確對應的行次,實際操作中只能在“8、減征、免征應納稅所得額”填列。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不是簡單的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納入附表,表格欄次設計也進行了調整,在合計欄“本期折舊(扣除)額”和“累計折舊(扣除)額”下都增加了三個欄次:會計折舊額、納稅調整額、加速折舊優惠統計額,一方面對折舊額的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納稅調減,另一方面對于稅法、會計都采取加速折舊的,對納稅人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情況進行統計。下面用一個簡單例子幫助大家理解:
【案例1】A生物藥品制造企業,2015年6月30日購進一臺全新的機器生產設備并投入使用,價值72萬元。A企業采取直線法計提折舊,預計可使用年限10年,預計凈殘值為0,2015年7月會計上計提折舊6000元。按照稅法的規定,A企業可以縮短折舊年限為6年。已知:A企業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請分析填報A企業7月份《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
分析:會計未加速折舊,稅法加速折舊,填寫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據此進行納稅調減。填報情況如下表:
【案例2】承案例1,會計上按照6年計提折舊,7月計提折舊10000元。
分析:會計與稅法均加速折舊的,填寫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據此統計優惠政策情況。其中“正常折舊額”是指假定該資產未享受加速折舊政策,本列填報該固定資產視同按照稅法規定低折舊年限用直線法估算折舊額,即6000元。填報情況如下表:
4、減免所得稅額填報變化
本次申報表新增附表1-3《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優惠內容與年度納稅申報表A107040的內容相對應。
取消的原申報表第14行“其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也將在本表中體現出來。預繳表“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欄次選擇“是”的納稅人,除享受《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附表1)中“所得減免”或者本表其他減免稅政策之外,不得放棄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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