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盡知】“三小”納稅人與小微企業
來源:每日稅訊 作者:段文濤
石家莊信友軟件公司是用友軟件在石家莊專業的營銷服務機構,石家莊用友、石家莊用友軟件、河北用友、河北用友軟件、用友石家莊、用友軟件石家莊、用友河北、用友軟件河北、石家莊暢捷通、暢捷通石家莊等;是石家莊專業的財務軟件、會計電算化軟件、企業管理軟件、用友軟件服務中心;主要經營用友軟件的U8、T6、T3、T+、T1等財務管理系統、供應鏈管理系統、生產管理系統、OA辦公自動化系統。
買用友軟件,找信友公司!已經成為石家莊用友軟件用戶、河北用友軟件用戶的一致共識!二十四年信友公司,二十四年用友服務,能實實在在保證客戶的應用效果!
小微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就業的主渠道、創新的重要源泉。
先提出的小微企業概念,是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但,現時的小微企業的概念已經發生了變化,以稅收領域為例,在近幾年出臺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中,經常可以看到對“小微企業”的減免稅規定,但同時又分別以“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為適用對象。
在日常稅收征納實務中,很多財務人員以及稅務人員也經常把“四小”納稅人的概念混淆,有的以為“小微企業”就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簡稱;也有的認為“小微企業”就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的統稱;對于“小微企業”與“小規模納稅人”也是常常混同。
筆者以往也曾有過誤區,經反復思考后以為,現時稅收領域的“小微企業”是一個泛指的集合概念,包括但不限于“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等特定納稅人,具體應以每項減免稅政策所規定的特指對象而論。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在近幾年,國家相繼出臺和延續了對小微企業減免增值稅(包括營改增以前的營業稅)、印花稅的優惠政策,以及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對于如何理解和執行相關稅收減免政策,則需仔細領會相關政策文件對減免稅事項的措辭和具體規定,不能只看文件題目就貿然處事,出現“望題生義”的偏差。
同時,上述有具體減免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這“三小”納稅人概念的外延雖均有交織,但各自的內涵卻完全不同。
小型、微型企業的概念及優惠政策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概念并非源自稅收領域,本意是對企業規模的劃型。國家工信部、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2011年6月聯合出臺《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印發),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型、微型企業”即指其中的兩類企業。同時,在劃型時還應考慮,《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已修訂為(GB/T4754-2017)。另,《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將各類金融業企業劃分為大、中、小、微四個規模類型。
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以《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和《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稅〔2017〕77號文件還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相關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即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及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完整的表述應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該名詞來源于《企業所得稅法》,但并未對小型微利企業直接作出界定,而是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繼而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
從2010年開始,國家對部分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減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的基礎上,再給予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經過幾次政策變化,現行政策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所規定的: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規模納稅人的概念及優惠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源自增值稅的規定,特指增值稅納稅人中的一類。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取得的銷售額乘以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額。
以納稅人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全面推開營改增時的特殊認定時段例外)累計取得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為劃定標準,不超過以下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生產性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從事銷售貨物的納稅人,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含)的。
從2018年2月1日開始,上述銷售額為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對于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均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從2014年10月開始執行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以及在營改增全面推開后,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等文件,標題中均顯示是關于“小微企業”免稅,其正文卻都是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對此,可理解為是對部分小微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但并非所有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免稅的規定。
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因此,現在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的,仍然只限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而非所有小微企業,也非所有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納稅人。
特殊的小微企業對象及優惠政策
在已有的涉稅優惠政策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有關此項優惠政策,文件標題是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而正文對于小微企業的范圍并未限制于前述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也未限于“小規模納稅人”,而是單純以繳納義務人的每月(每季度)銷售額是否超過3萬元(9萬元)的標準為條件,未超過的就可以享受此項優惠。而后續擴圍的政策,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每月(每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9萬元)擴大至不超過10萬元(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相關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的標題中沒有包含適用對象而是用了“擴大”一詞。
“三小納稅人”之差異及交集
“三小”納稅人,其外延互有交織,看似好像區別不大,甚至是相互兼之,如有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時也系小微企業,或者有些小規模納稅人既屬于小微企業同時還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但實際上,三者有完全不同的特指對象,個中差異很大:
案例一:甲建筑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屬于小型企業,但是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50萬元(或者雖低于50萬元,但其資產總額高于1000萬元);乙物業管理公司符合微型企業標準,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也低于50萬元,但從業人員有90人。該甲建筑企業、乙物管企業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不得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案例二:A工業企業雖屬于微型企業,但年銷售額超過50萬元,應當且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營改增試點的小型企業B公司,年應稅服務銷售額60萬元,雖遠未超過50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已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假定在2018年,A企業1季度取得銷售額8萬元,B公司2月取得銷售額3萬元,該A、B兩企業雖然符合小微企業標準,但均系一般納稅人而非小規模納稅人,因而均不得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9萬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綜上可以看出,“三小”納稅人分屬于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的特指納稅人,小型企業、微信企業屬于企業規模劃型中的兩類企業,且可享受增值稅、印花稅的特定免稅優惠;小型微利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特定優惠對象;小規模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中獨有的一類,可享受增值稅的特定免稅優惠。
就納稅人主體而言,“小型微利企業”指企業納稅人而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個人;“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包括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既包括企業也包括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個人。還有就是,增值稅以及原營業稅所規定的起征點只適用于個人(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個人)。
鑒于“三小”納稅人的不同概念內涵與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息息相關,即符合各自條件、標準的,可享受不同稅種的規定稅收優惠,因此,正確掌握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這“三小”納稅人的判定標準以及與小微企業的關系,對于納稅人準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人員正確行使稅收執法權,很有必要。
公司介紹
石家莊信友軟件工程有限公司,是用友軟件在石家莊專業的營銷服務機構,
- 專注于用友軟件的銷售維護二十四年!
-
用友軟件全系產品,價格低!服務優!
-
-
用友軟件的購買、使用中的問題,歡迎隨時聯系我們!
聯系電話:0311-89691958 89691957
131 3116 7718 或 133 3136 5577 魏經理
石家莊會計家園群: 296912529 歡迎會計人員加入!會計交流、會計培訓!定期會計知識講座!
大宗物料管理(過磅管理、磅房管理、計量管理、稱重管理)、無人值守管理、物流一卡通管理、質檢一卡通管理 地磅防作弊防遙控系統 www.mykanfa.com
- 上一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你遇到過這些問題嗎? 2018/1/18
- 下一篇:這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你一定會用到! 2018/1/18